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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5]1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方案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还出现蔓延势头。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和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以及非法行医,误导、欺骗企业、消费者和患者,骗取钱财,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为了严厉打击商业欺诈,国务院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项行动。并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召开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组织开展我区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严厉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遏制商业欺诈泛滥的势头。结合专项行动,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法律法规和执法体系,实现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和患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机制。
  二、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工作重点和任务
  紧紧围绕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危害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整治,重点整治虚假违法广告、打击非法行医和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1.工作重点
  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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