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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招商力度,广开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外商投资项目是指外商来杭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项目;外商投资者是指来杭投资的外国企业、境外企业、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胞和海外留学生;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杭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本市各级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中外合资、合作的中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商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领取并填写《外商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外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者的奖励以外商实到资金计奖,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按资金解缴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奖金为人民币。
  (二)奖金按外商投资项目中外商出资金额的5‰兑奖。
  (三)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杭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商投资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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