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
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
(杭政办[200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大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意见所称的外地来杭投资项目是指外地投资者在杭兴办的科研、开发和生产实体及外地企业总部迁杭项目;外地投资者是指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外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地投资者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本市各级专职从事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引荐者的义务
(一)引荐者应向合作的杭州方以及项目审批机关提供外地来杭投资者的投资信息。
(二)引荐者在引荐项目时,应领取并填写《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登记表》。
(三)引荐者应对引荐项目的全过程,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合同或章程、对方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跟踪和促进。
三、奖励标准
(一)对引荐者以投资者实到资金计奖,奖金为人民币。
(二)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按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地投资者实际出资额的2‰兑奖,另按该企业开业后的第一个、第二个纳税年度所上缴全部税金的8‰兑奖。
(三)凡投资起点高、技术先进、效益较好,对杭州市国民经济发展或税收有较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还将以特别奖励的形式对引荐者予以奖励。
根据合同或章程,外地来杭投资合作项目出资方式中含有无形资产的,其无形资产部分参照办理。
四、办理程序
(一)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引荐者第一次向奖金审核机构申报引荐者奖励时,须在外地来杭投资企业办毕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奖金审核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引荐的外地来杭投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