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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七、重视和支持工会兴办职工文化事业,丰富职工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建设纳入市、区两级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并给予其与政府同类单位的同等优惠政策;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改造、扩建、维修项目给予资金帮助和有关规费的减免支持。要支持工会发展职工疗(休)养事业和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对工会所属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和职工疗(休)养及劳动福利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及其资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改变隶属关系和无偿调用。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八、支持工会依法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为工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所有已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都要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凡由财政负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全额划拨到市、区两级工会。税务部门应支持工会做好工会经费代收工作。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要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的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缴的,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为工会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职工活动设施;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资产的处置由上级工会负责。工商、税务部门应依据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办理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技术协会、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和年检手续。
  九、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情况沟通交流机制,支持工会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建立定期与工会交流情况、沟通意见的制度,加强对职工反映问题的研究,重视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要支持工会说真话、报实情,与工会协同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对因如实反映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或职工代表要给予保护,对不作为的政府(行政)机构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并视情节对打击报复者给予批评或处分。要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使工会更好地团结和带领广大职工,为完成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建立和谐武汉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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