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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四、支持工会开展送温暖和促进再就业活动,加快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开展以送温暖为主要内容的困难救助、法律援助和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工作,支持工会建立送温暖基金,财政部门每年要拿出一定资金用于送温暖活动;要积极扶持市、区两级工会帮扶中心的日常特困救助工作;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补充保障和法律援助工作,在已经开展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障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包括住院互助在内的职工医疗补充保障机制;要支持工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工会再就业培训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享受劳动保障部门同类机构相应的政策待遇;要帮助工会发展工会会员优惠服务基地,并在资金、办公场所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广泛开展领导干部与困难职工“结对帮扶”活动,及时解决特困职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动员和组织职工在加快武汉发展中建功立业。各级政府应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对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武汉市十大杰出技术工人”的评选工作和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特别是做好困难劳模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模政策,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断提高劳模生活待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要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的教育培训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当知识型职工”活动和职工技术协作、技能练兵比武竞赛活动,鼓励职工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学习权与发展权,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审查验收时,必须邀请工会组织参加,并充分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六、支持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职工及流动从业的劳动者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对此,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阻扰和限制。各级政府以及劳动保障、城建、商业、外经、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协助工会做好城建、外商投资、私(民)营、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和改制企业、事业单位重建工会工作。评选区级以上优秀企业、优秀企业家和文明单位,应征求候选单位工会和上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并作为评选的参考条件之一。工商、外经等部门应当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推进工会建会工作。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和机构改革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恢复。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街道(乡镇)和企业较多的社区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依据《武汉市工会条例》有关规定落实工会干部编制和待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都市工业园区应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街道(乡镇)工会组织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区级机构改革中一并考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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