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切实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改制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重要规章制度、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集体福利重大事项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领导干部要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监督,要把民主评议的结果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集体企业要按照《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非公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单位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积极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并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工会负责人以职工代表的身份按程序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订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机关、事业单位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搞好民主管理,认真做好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厂(校、院)务公开工作,落实厂(校、院)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制度和追究制度,切实把厂(校、院)务公开纳入现代企业(校、院)制度和企业(校、院)法人治理结构的体制和机制中。对一年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不民主评议领导干部、不建立厂(校、院)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制度、监事制度,违反有关民主管理制度,引起职工群众不满而发生不稳定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三、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促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
《工会法》、《
武汉市工会条例》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区和街道(乡镇)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加强联系协调与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充分发挥这一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作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按照《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平等协商的重要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落实、兑现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与同级工会组织一道,定期对包括外商投资、私(民)营在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争议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部门带头作用,坚持日常巡查、专项监察和举报专查相结合,联合工会组织及时调处劳资纠纷,理顺劳动关系、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要发挥街道(乡镇)和基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