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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武政[2005]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人民政府一贯坚持的根本指导方针,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工会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为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武汉中的不可替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武汉市工会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并坚持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创造条件。各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工会联系和沟通的意见》(武政办〔2003〕179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完善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也要参照武政办〔2003〕17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与同级工会组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行政)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政策措施,研究协商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工会组织排忧解难。市人民政府要与市总工会共同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全面贯彻实施《工会法》、《武汉市工会条例》,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在研究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时,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组成人员,都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研究制订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时,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检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时,要请工会组织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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