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的公告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的公告


  为加快唐山港口建设事业的发展,尽快把唐山打造成国际知名港城,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9月10日起停止使用“京唐港”港名,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唐山港下设两个港区,即京唐港区和曹妃甸港区。
  在恢复使用“唐山港”港名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应准备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衔接。
  特此公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