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二)现场监督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听证、招标、拍卖、检查、检测、检疫、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三)档案管理制度。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材料、行政许可文书等立卷归档,规范管理。
  (四)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报送上级行政机关备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内容。
  第十九条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
  (二)开展有关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三)审查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资格;
  (四)派驻行政许可监督工作人员,对行政机关实施有关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监督;
  (五)审查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六)查阅有关行政许可案卷材料,调查行政许可实施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二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拒绝和阻挠法制机构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制机构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通知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限期自行纠正;行政机关不纠正或者不按期纠正的,上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作出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的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制机构举报、投诉。
  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举报、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