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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许可监督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4号 2005年7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许可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的活动,适用于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高效以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纠正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进行专项监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六条 行政许可监督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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