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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1、全面落实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审核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要严格证件发放程序,加强对证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建设、教育等部门要凭《再就业优惠证》认真落实各项减免税费政策;对系统内政策落实情况要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明确减免税费的项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制度。结合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申办、发放、管理等办法,做好贷款发放工作。要把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结合起来,对参加创业培训、有创业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发放贷款。
  3、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列入预算,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支出。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按照2000年的规模不能减少,在确保下岗困难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重点用于促进再就业。要积极支持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不同阶段的就业再就业工作重点,及时研究提出再就业资金的使用方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4、深入开展再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工作。凡各级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别是解决“4050”、“零就业家庭”、夫妻双方、一户两代、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等人员的就业问题。要通过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引导各类用人单位及街道、社区形成的公益性岗位和非公益性岗位,积极吸纳“4050”人员等再就业困难人员。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禁止使用各类不合理用工,人事、编制、劳动保障、财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单位用工情况的监督,对存在不合理用工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分期分批予以清退或严格规范劳动关系,腾岗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深入开展“扶贫济困万人行”、“一帮一结对子”、“为再就业困难人员送岗位、送政策、送温暖”等形式多样的再就业援助活动,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基层组织建设
  坚持“建立新型市场,发展专业市场,规范已建市场,打击非法市场”的原则,按照就业服务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要求,分层推进全市劳动力市场建设,尽快形成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中心,各区县市场、专业市场、民办中介机构为补充,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为延伸的劳动力市场服务和网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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