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雇员的奖惩、培训、辞退等的依据。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对考核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区雇员管理中心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雇员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雇员年度考核和聘用期考核的结果,作为雇员续聘、工资、奖惩的依据。
雇员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奖惩、选调
第二十一条 雇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中,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二十二条 对雇员的奖励,参照公务员和职员奖励的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雇员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考,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第二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可视职位空缺情况,适当从全区一、二级雇员中选调一定比例的表现突出、较优秀的雇员到区街道办事处或事业单位中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选调的条件如下:
(一)连续在区机关雇员管理中心履行聘用合同满6年以上;
(二)连续三年考核为优秀,或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嘉奖两次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
第二十五条 择优选调工作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每个调任职位至少应有2人以上竞争。
第二十六条 选调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选调方案,公布选调的职位、任职条件、选拔的方式。
(二)用人单位推荐报名或个人自荐报名。
(三)雇员管理中心对报名情况进行审核。
(四)雇员管理中心组织开展竞争上岗,一般采取笔试、面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面试考官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