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聘结果的备案。用人单位在招聘结束后,将招聘的成绩及录用人员情况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同时,对招聘的情况整理建档。
第十条 非本市户籍普通雇员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为其申办户籍迁入手续。所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区人才劳动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雇员与区雇员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区雇员管理中心根据雇员的岗位任务确定,但一级、二级雇员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三级、四级雇员的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试用期1个月。首次聘用期限为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雇员服务于同一单位,连续签订合同不得超过9年。雇员过渡前聘用合同期限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期满及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可直接续签聘用合同,并于合同期满的1个月前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及聘用合同的约定。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六条 区雇员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岗位职责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雇用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雇员的考核以聘用岗位职责为依据,根据雇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
一级、二级雇员由区雇员管理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其他雇员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区雇员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雇员的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年度考核应与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同步,参照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