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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决定

  (四)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清扫保洁、垃圾运输外包单价标准,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编制环卫设施维护和环卫清扫、收运作业定额标准,规范和保障环卫行业市场良性发展。各级财政要保证必要的财政投入,确保实行市政道路、内街小巷、城中村等连续性保洁及夜间垃圾清运经费。特别是龙岗、宝安两区要适应城市化进程,保证必要的环卫投入,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快环卫发展,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四、认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划分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辖区管理责任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责任区内保洁工作,或者委托专业环境卫生清洁公司负责辖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同时要全面落实环卫管理各项政策措施,重点解决“一条道路两把扫把”问题,落实责任,消除盲点;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制度、道路的连续性保洁以及环卫设施专人连续性管理制度;实行夜间垃圾清运制度,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二)规划部门应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加快旧城改造;国土部门应督促业主加强对待建地环境卫生管理,暂不进行开发建设的预留地和待建地须设立围档并进行简易绿化;建设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搞好工地环境卫生,做到围档作业,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工地出入口整洁,防止运土车辆带泥上路、超高超载和沿途洒漏;工商部门应依法取缔无牌无证废品收购站(点);交通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加强洗车场点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水横流,促进有关单位加强公交运营车辆和出租车环境卫生管理,对公路实行连续性保洁,在公路边上落站台及行人多的路段设置果皮箱,加强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组织依法拆除沿线乱搭建及清理铁路两侧抛扔垃圾;水务部门应督促有关单位健全和落实环卫专业队伍打捞垃圾和保洁制度,及时清理河道范围内垃圾;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止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对海上固体漂浮物清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车站、码头、机场、口岸以及旅游景点等重点公共场所,业主或管理单位为直接责任单位,所辖各区城管部门为监督管理单位。监督管理单位对每一个重点场所要明确至少一名监管协调人,监管协调人是重点公共场所环卫管理的连带责任人。
  (四)我市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交通、邮电、教育、卫生、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企业将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其行业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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