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努力实现我市垃圾的减量化,实现垃圾分类收集与垃圾处理的产业化
(一)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积极推进我市清洁生产工作,从经济活动的源头减少垃圾特别是工业垃圾的产生量。
生产经营企业要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市贸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进一步明确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并通过合理规划,促进企业间资源合理配置和流通。
市环保、贸工、交通、卫生、教育、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立信息系统、组织编制技术指南或者手册、设立科研、示范和推广项目等措施帮助企业提高实施清洁生产的能力;认真落实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教育,帮助企业提高清洁生产的意识;通过设立清洁产品认证和建立优先采购制度,引导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限制采用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和包装。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同时,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对于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强制性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执行《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至2010年,基本建立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