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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审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81号 2005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审计厅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自治区审计厅)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以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其后果,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和审计意见及建议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审计机关以会议、专门出版物、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等方式,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内公开有关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以及被审计单位对问题和审计意见及建议的整改情况等。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以及市、县(区)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二)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三)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结果;
  (四)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或政府重大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五)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
  (六)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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