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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子公文传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十一条 接收电子公文的单位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对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
  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二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电子印章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电子印章等同实物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五条 绝密级公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软盘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七条 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严禁与国际互联网联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计算机,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文件运转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九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市县、各部门在本地区或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应当参照此办法,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电子公文及电子印章的完整性、安全性及严肃性。
  (二)所使用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必须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配发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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