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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子公文传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电子公文是指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 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全区政府系统高速网络平台”上进行。各市县、各部门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七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一提供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章设备、公文传输管理系统软件)。
  第八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设备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要求管理:
  (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用户名、密码和配用的“公章盘”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各市县、各部门使用的“公章盘”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制发。
  第九条 拟传输的公文由发送单位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生成电子公文,经负责人核批后,通过“全区政府系统高速网络平台”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十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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