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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电子公文传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电子公文传输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56号 2005年4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高等院校,有关企业:
  自治区党政网络核心平台已建设完成,为做好网络数据传输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4月15日起,各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正式行文,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下公文,必须采用电子公文方式,通过网络传输,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不再受理纸介质文件。机密级以上公文,仍以纸介质文件方式通过机要通信渠道传送。
  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公文,暂时采取双轨运行。在发送纸介质文件的同时,通过网络同版传送电子公文。从7月1日起分2批停发纸介质文件,10月1日起将全部使用电子公文传输,请各单位工作人员做好接收工作。
  三、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使用同一套电子印章,各单位报送自治区党委的文件和信息,全部通过政府网络以电子数据方式传送。
  四、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与宁夏电信公司的协议,网络通讯资费调整为每个节点830元/月。支付方式为:各市、县(区)及自治区政府部门、直属机构的资费,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统一结算;中央驻宁单位、高等院校、企业的资费由本单位自行负担。
  五、对未按要求及时与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联网,造成工作延误的,将追究负责此项工作的办公厅(室)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各单位在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中,要严格执行《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好电子印章,确保传输工作安全有效地运行;对不符合《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做法应尽快予以纠正。
  技术咨询联系人: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李大苞
  电话:0951—2079080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史立平 张敏
  电话:0951—5010651 5048142

  附件: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4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1]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宁政发[2001]53号)的有关规定,为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市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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