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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工作分工
  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参与协调保障机制的各项工作,督查各部门落实协调保障机制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自治区商务厅:作为协调保障机制的牵头部门,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指示,负责协调保障机制会议的组织工作,提出协调保障机制会议研究的事项;负责督促协调保障机制研究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有关意见;收集整理重点出口企业的有关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同时,作为全区商务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任务是:经常分析研究重点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随时了解掌握重点出口企业在出口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自治区领导汇报;运用宁夏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对重点出口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商务部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改项目贷款给予贴息;努力向商务部争取更多的出口配额,扩大配额商品的出口;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优先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开展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其它国际标准认证,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产品宣传和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销活动和国外市场考察,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坚决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品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产业化项目,提高我区出口企业的整体竞争力;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经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优先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技术中心、培训中心建设,并在项目支持资金上对重点出口企业给予倾斜;协调解决企业出口商品运输和电力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财政厅:加大宁夏外经贸发展资金支持力度,对重点出口企业在技术改造项目上给予倾斜;会同商务厅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扶持重点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各种活动;配合商务厅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区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出口产品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研究开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及时足额办理对重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地方退付工作;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自治区国税局:全面落实国家的出口迟税政策;及时、足额办理对重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积极争取国家对我区有关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优惠退税政策支持;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的情况下,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银川海关:按照海关总署“对西部地区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经批准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的精神,制定对重点出口企业产品出口便捷通关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重点出口企业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政策支持力度,尽可能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在符合海关总署精神的情况下、承办协调保障机制决定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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