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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重点出口
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36号 2005年4月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实施意见(自治区商务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区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工作的协调与保障,推动重点出口企业转变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推动我区外贸出口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九五”以来,随着自治区党委、政府项目带动战略和开放带动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外贸出口保持了年均20%以上的增长速度,对自治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拉动作用。2004年,全区进出口总额90839万美元。比2003年增长39%,其中出口总额64641万美元。增长26.3%;进口26195万美元,增长85.4%。尤其是重点企业的出口总额在全区对外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2004年出口额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17家重点企业出口总额4.5亿美元,占全区出口总值的70%以上。
  但是,随着入世过渡期的基本结束和国家进出口产业政策的调整,我区的外贸出口工作正面临着日益加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压力。同时,长期以来电力等能源的短缺、铁路运输的紧张和公路运输成本的居高不下,直接影响了我区出口企业的正常生产和出口规模的扩大;资金紧张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能正常实施,影响了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再加上外贸专业人才的短缺和外流,以及部分行政部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相互交织,严重制约着我区出口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通过建立重点出口企业出口协调保障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多部门合作的集合效应,加强对重点出口企业的服务和引导,及时解决重点出口企业生产和出口中的问题,协调指导出口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在支持重点出口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发挥其辐射示范作用,带动全区外贸出口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优化,为拉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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