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6日)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9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之一,是《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00五年八月三日
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
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