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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八条 各市、县(区)党办和区直各部门都应当设立秘密文件阅文室,阅读秘密文件都应当到阅文室阅读。
  第十九条 发自治区党委书记的中央文件,要按规定严格管理,确保绝对安全。
  (一)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指定文件专管人员签收后,交领导同志本人亲启,领导同志阅后即退文件专管人员。文件专管人员名单报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备案。
  (二)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进行,并对接触文件的人员和使用情况作详细登记,传达时不得录音、录像和记录。
  (三)文件不得抄录和借阅,其内容不得公开引用。
  第二十条 绝密级中央文件不得复制、汇编。机密、秘密级文件确需复制、汇编的,应从严控制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复制、汇编的文件视同原文件管理。
  (一)复制、汇编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必须报中央办公厅批准。
  (二)复制、汇编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文件须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批准。
  (三)文件汇编本的密级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密级标注,发送范围按编入文件的最高发布层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办公厅(室)要定期对收到的中央文件进行清退。绝密级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统一收回后,通过机要交通直退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办文处。机密级以下的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统一收回后销毁。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和区纪委可保留一份存档;发至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自治区人大、政府、政协党组、区纪委和五市党委可保留一份存档。清退文件每年进行一次,当年的第一季度清退上年度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销毁文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机要秘书部门二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第二十三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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