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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发至省军级的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分送副省(部)级及其相当职级党员干部的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机要人员签收后,按规定组织阅读。
  第九条 发至市地师级的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按照要求翻印后分发到各地和各厅级单位,各地、各单位按规定组织阅读。
  第十条 发至县团级的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按照中央要求翻印后分发到各县、市(区)和各单位,各地、各单位按规定组织阅读。
  第十一条 发自治区党委书记的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直送书记文件专管人员。要求传达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秘书处按文件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党委书记进行传达,严格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的中央文件,由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传达或在机要阅文室阅读。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大型企业的党员负责同志可阅读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文件。自治区国资委管理领导班子的企业党员负责同志由自治区国资委按照规定要求组织传达或阅读。
  第十四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中央文件,除仅限于党内阅读的外,原则上与担任同级职务的党员干部相同,一般在机要阅文室阅读或组织传达。限于党内阅读的文件,如需向党外人士传达的,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提出具体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对收进和内部运转的中央文件,都必须登记、编号,在交接的时候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中央发布的秘密文件,未经中央办公厅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向规定的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不得公开引用。

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 中央文件由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设立党委(党组)的县团级以上单位应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有关保密规定配备专门的机要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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