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
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党办[2005]25号 2005年3月30日)
各市、县(区)党委,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各大型企业党委:
《关于加强中央文件发布、阅读、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4]37号)文件精神,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使用的范围是: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各市、县(区)党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区党委和区直机关各部门办公室主任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文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负责对各地区、各部门接收的中央文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文件发布
第五条 发至我区的中央文件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接收,按照中央办公厅的要求做好分送、翻印、归档、清理、销毁等工作。
(一)发至省军级以上的中央文件由文书通信处负责分送,受文单位要做好文件的接收和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清退、销毁工作;
(二)发至市地师级以下的中央文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按照中央办公厅秘书局提供的文件样本版式统一翻印,并在文件版记中注明翻印单位、日期和份数。同时负责印发中央驻宁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文书通信处根据我区受文单位的机构设置和阅文对象核发中央文件,如有变化,及时向中央办公厅提出申请,予以调整。每年定期向中央办公厅报告我区对中央文件的分发、翻印工作。
阅读和管理
第七条 中央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层次和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阅读传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