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所辖区域自然湿地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种破坏湿地、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对已列入国际、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重要栖息地,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湿地,严禁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在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以及影响珍稀水禽等物种栖息繁衍的任何项目与设施。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内排污或改变自然湿地状态,以及建设项目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影响评价,有关行政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批。对未经审批开垦占用、破坏湿地资源或改变自然湿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特性和生态功能。对重要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的,要依法追究审批、监管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促进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各地要根据资源状况,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加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力度。要围绕三江源、青海湖、隆宝、可可西里、克鲁克湖——托素湖和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加强三江源河源湿地、可可西里高海拔湖泊湿地、青海湖流域湿地、柴达木盆地内陆湖泊沼泽区和祁连山河源沼泽区等五大重点湿地的建设工作,不断提高保护水平。要抓住国家加大对我省生态建设投入的机遇,抓紧落实自然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科研监测能力建设和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同时,要做好新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科考、规划等基础工作。对具备省级自然保护区条件的湿地,要抓紧进行申报。要加快祁连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进度。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增加对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对国家湿地保护重点工程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示范建设等项目予以优先安排。要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保护区资源,积极引导自然保护区周边地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湿地生态旅游、特色养殖等生态经济,促进自然保护区与周边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五、加强领导,建立湿地保护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