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青政办[2005]11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就加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湿地保护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湿地也是重要的国土资源和自然资源,不仅具有强大的经济功能,而且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省地处青藏高原东北部,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自然地理条件特殊,具有独特的高海拔湿地生态系统,湿地资源十分丰富。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我省乃至黄河、长江、澜沧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湿地在生态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切实抓紧抓好湿地保护工作。
二、明确湿地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我省湿地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和改善生态功能为中心,按照“全面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和谐发展”的原则,制订和实施好《青海省湿地保护与发展规划》,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到2010年建立较为完善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和管理体系,初步形成全省湿地保护网络体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30%,湿地面积萎缩和功能退化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基本形成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初步建立起湿地保护的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科研监测体系。到2020年,省内国际重要湿地达到5处,形成完善的自然湿地保护网络体系,全面提高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能力,使青海80%以上的自然湿地得到良好保护,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全省国土面积的32%,基本遏制湿地生态退化的趋势。
三、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各种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