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开展规范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村达40%以上。
7.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村达60%以上。
8.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将群众需求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9.3年平均出生性别比低于110,并逐年趋于正常范围。
10.县级技术服务机构达到“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科学、群众满意”,乡镇规范化服务所比例达50%以上。
11.期内节育措施落实率达90%以上、及时率达85%以上。
12.规范的产后、术后和药具服务随访率达95%以上。
13.已婚育龄妇女当年妇女病普查率达20%以上,诊治率达10%以上。
14.计生干部计划生育基本知识知晓率达95%。
15.育龄群众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80%,新婚夫妇参学率达100%。
16.无计划生育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发生。
17.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率100%;乡级技术服务人员中要有1名以上的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服务所放环比例在80%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的发生率控制在1‰以内。
18.人口(婚育)学校有凝聚力和吸引力,县乡服务站宣传教育功能健全。
19.宣传品和宣传袋户有率在95%以上,优先优惠政策及办事程序村级上墙率达100%。
20.县以下不再下达人口计划,按政策生育,简化办证、再生育审批手续。
21.建立、实行定期汇集、分析使用群众需求信息的制度。
22.县、乡建立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统计信息录入率100%,准确率达90%以上。
23.实行流入人口与常住户籍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流入育龄群众验证率达90%以上,流出育龄群众发证率达90%以上;协查率、函复率达到国家要求。
24.财务管理规范。
25.县级计划生育协会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乡(街)、村(居)协会每季度活动一次以上,定期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反映群众意见和需求。
26.出台并落实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27.乡村专干和自管小组长入户访视率在95%以上。
28.县、乡服务机构、人员、设施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配置。
29.县、乡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人均事业经费投入符合中央和省里要求。
30.确保计划生育基本免费服务项目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