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按照《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法律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积极推广流动法庭制度。
4.贯彻“七不准”的规定,无违法侵权重大案件发生。
5.按照《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评议、审批、发放再生育指标。
6.在计划生育合格村的基础上实行村民自治。按照《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制定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村委会与育龄夫妇签订双向责任的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按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村务公开。
7.按照《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县级有专门的机构和管理人员,县以下有专人负责。建立流入人口档案,及时验证,开展服务。流出人口乡村要建立流出人口档案,及时登记、发证,按时查验环孕情证明,充分利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和西北地区协作平台,搞好流动人口管理。
(六)信息管理
建立人口和育龄妇女信息数据库,依靠宽带加密技术实现市县、县乡网络联通。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和服务所要配备计算机,计算机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快电子政务和数据共享制度建设,搞好新WIS的安装和使用,将已婚育龄妇女婚姻、怀孕、生育、节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流动人口情况、妇女病普查、生殖健康状况等输入计算机并及时进行信息更新,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指导工作。
三、评估验收
(一)评估方法
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平时抽查、入户调查、问卷调查和对月报告单及计划生育报表数据的统计分析,对服务者和被服务者进行双向评估。
(二)评估指标
1.推进综合改革,制定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新的工作机制。
2.农村符合政策生育率达85%以上。
3.育龄群众对服务、管理的满意率达80%以上。
4.群众享受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各项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率达90%以上。
5.已婚育龄夫妇免费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