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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3.保证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全面落实“四纳入一保障”的规定。
  4.按标准建设好县区市服务站、乡镇服务所和村服务室。
  5.党员、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对超生的党员干部查处到位。
  6.协会组织健全,县有专职会长、秘书长,乡村协会组织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技术服务
  1.县区市服务站
  业务用房基本达到400—600㎡(人口在20万以下的400㎡以上,20—40万的500㎡以上、40万及以上的600㎡以上);设备配备达到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县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
  技术人员10人以上,且具有执业医、护、药、检等资格。高级职称技术人员1—2名。
  服务项目依照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开展业务。主要开展优生学监测、生育、节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系列服务。
  2.乡镇服务所
  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制定的《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技术业务用房达到80㎡以上,设有诊断室、手术室(12—16㎡)、化验室、B超检查室、妇检室、观察室、咨询室(悄悄话室)。实行校所一体化,婚育(人口)学校面积在20㎡以上。
  乡镇服务所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新录用人员必须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或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女技术人员在万人以下的乡镇至少2名,1—2万人的乡镇3名,2万人以上的乡镇4名。每个乡镇服务所要有1名以上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技术服务人员。
  设备配备:有空气消毒设备、自动杀菌净手器、B超、显微镜、血红蛋白仪、妇科治疗仪、乳腺诊断仪、检查床、手术床、观察床、单头冷光手术灯、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放取环包、输液设备、急救设备、高压消毒锅、药具柜等。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的乡镇要有结扎包。
  服务项目:环孕情服务、放环、取环、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术、避孕节育医学检查、结扎(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妇女病普查治疗和转诊、产后随访、节育手术后随访、发放避孕药具及生殖保健知识宣传咨询服务、保证育妇健康安全,并建立妇女病普查治疗档案和不孕(不育)症档案。
  3.村服务室
  村专干、社宣传员、自管小组长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做到“人员、任务、报酬”三落实。
  村服务室配备检查床、药具柜(箱)等,并积极开展业务,组织育龄群众学习计划生育有关知识,参与环孕情检查,入户访视、药具发放等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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