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落实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国家及省上已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等项目,同样适用于非公有制企业,各地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变换名目收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目录执行;收取政府性基金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目录执行。目录以外收取的,企业有权拒缴。
(二)全面清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收费项目。对涉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项目要认真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一律取消。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
(三)建立健全审批、收缴和使用管理制度。所有新增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管理办法执行。所有上述收费要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凭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严格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规范收费行为。
(四)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初创小企业减免登记注册费。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进出口贸易、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
(五)禁止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乱拉赞助。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产品、企业经营效益等进行的评比、排序、评选、评估、评优、展评、信息发布等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强制性的收费培训。凡是要求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组织者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六)整顿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的收费。中介机构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验、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时,其费用由委托单位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时,要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和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
(七)禁止强制非公有制企业代收各种费用。需要委托非公有制企业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委托合同,并切实履行合同的规定。基层组织不得以各种名义向所在区域的非公有制企业摊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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