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推动科技创新,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积极引进、消化和开发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建立“政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体制,推动循环生产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增强生态环保技术创新能力。寻找新的替代资源,建立资源节约与能源替代技术体系。加快制定能耗、水耗等行业标准,搞好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推行清洁生产审核,建设一批清洁生产、生态工业、环保产业、生态服务业等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培训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立和完善支撑生态环境建设的绿色技术体系。加强生态环保专门人才培养和科研队伍建设。加强技术基础平台建设,抓好国家级、省级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示范区建设。
26.加强法制建设,为生态省建设提供法律保证。要认真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立法规划,建立健全有关自然生态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纠纷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级环保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和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7.加强宣传教育,为生态省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深入开展生态省建设宣传教育,引导党政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增强加快生态省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提高全体公民的生态意识、环保意识、人口意识、资源意识和保护生态的法治意识,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引导社会和公众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和消费方式,倡导绿色消费和文明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继续开展“齐鲁环保世纪行”活动,及时报道和表彰生态省建设的先进典型和环境友好企业,公开揭露和批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不良行为,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保护生态的浓厚氛围,逐步建立起符合生态文明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构建现代生态文化体系。
六、生态省建设的组织领导
28.切实把加快生态省建设摆上重要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生态省建设,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能力、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各级各部门要将生态省(市、县)建设统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的编制、实施,进一步分解和落实任务,把生态环境建设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
29.建立健全生态省(市、县)建设领导机制。各级都要建立由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就生态省(市、县)建设的工作规划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实施等问题,及时研究,加强协调和指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搞好配合,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努力形成省市县分级负责、各部门整体联动、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省建设机制。
30.健全推进生态省建设的目标责任制度。按照建立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的要求,实行科学决策,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和奖惩。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的绿色GDP核算体系和生态省建设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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