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同级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对有关违法企业要依照《
安全生产法》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工商、监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定专人负责,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三)建立考核制度。按照国务院六部门要求,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四个方面对各省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结果。我省亦将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并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四)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各市要挂牌督办10件以上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同时将挂牌督办事项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对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动员阶段(7月30日前)
各市要按照6月10日召开的全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市实施方案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将工作情况于7月底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8月1日—8月15日)
各市要对辖区内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在此基础上确定挂牌督办环境污染问题名单并将情况及时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