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套措施
(一)调整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按照规范化管理和让利于乡镇的原则,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县对乡镇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统一县乡工资和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分类核定乡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乡镇财政收支基数。对收不抵支的乡镇,县级财政要给予弥补,同时要确保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尽可能地增加乡镇可用财力,减轻乡镇财政负担。
(二)规范乡镇支出管理。乡镇财政要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重点”的原则,明确并公开支出范围、开支标准、支出顺序和财务审批程序。乡镇财政支出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研究,由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对违反规定的支出,乡镇财政所要坚决予以制止并拒绝核销。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小汽车购置费和电话费等弹性支出,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县级财政有权拒付。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不准举债发放干部职工工资和解决公用经费不足,不准超越财力修建各类工程,不准乡级政府今后再发生新的债务。
(三)全面开展乡镇“五清”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清理银行账户、票据、财政供养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要坚决予以撤销;收费票据要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监)制的收费票据,并进行统一管理,对乡镇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一律作废并予以销毁;对超编人员要坚决清退,财政不得供给经费;认真清理乡镇资产,严格登记造册,防止资产流失;清理核实乡镇债权债务,加大清欠力度,坚决杜绝新债,积极化解旧债。
(四)建立和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监督和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考核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控制财政供养人口增长、制止新债和化解旧债纳入乡镇领导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乡财乡用县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五)加强乡镇财政的自身建设。按照“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的要求,加快乡镇财政自身建设,积极推广应用网络技术并实现县乡联网,加强乡镇财政干部培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五、组织实施
按照积极稳妥、逐步推开的原则,省税改办、省财政厅负责抓好安康市和岐山县、洛川县的试点工作。其余各市也要选择一个县(市、区)进行改革试点。各试点县财政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及时上报省税改办、省财政厅备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财乡用县监管”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总结和完善试点方案,积极探索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好经验、好办法。财政部门要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积极支持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