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根据实际困难程度,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酌情减免杂费。
2、根据实际困难程度,发放学生助学金,具体为:
小学:甲等每生每月120元;
乙等每生每月90元;
丙等每生每月60元;
中学:甲等每生每月170元;
乙等每生每月140元;
丙等每生每月110元。
四、运作方式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申请免杂费、书本费及补助生活费的学生(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申请表》,经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审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者发放相应的帮困助学券(以下简称“助学券”)。申请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
2、学生到校注册报到时,将助学券交给学校。学校按市教委有关收费标准,办理相应的免费手续。
3、学校核对助学券、加盖图章、登记造册后,与区县教育局结算。助学券一学期结算一次。
4、助学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和兑换现金。
5、享受助学券的困难学生,同时享受生活补助。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杂费减免申请表》,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减免。
2、发放助学金。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生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按月发放。每学期评定一次,开学时办理申请手续。
五、资金渠道
(一)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要继续增加对教育的经费投入,确保落实帮困助学经费。各区县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中,要另增列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两免一补”的专项经费项目。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减免杂费和发放助学金的经费在学校公用经费中解决,由各区县列入教育事业费部门预算。
(三)各级财政负责的减免补助资金要按时足额拨付到学校。
六、其他事项
在盲、聋、辅读学校就读,具有本市户籍、接受全日制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的帮困助学,按照《上海市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施减免学习费用的意见》(沪教委基〔2005〕20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