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五部门关于
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
帮困助学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央有关部门文件、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家庭学生实行帮困助学的要求,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帮困助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帮困助学对象
(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二)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或区县教育部门指定承担对口就近入学的民办学校)就读,经民政部门审定的本市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具体包括:1、为国牺牲,被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指定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3、父母一方患大病重病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4、父母一方为重度残疾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经济困难的丧偶单亲家庭学生。
对经济困难的界定,按本市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定确认。
(三)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各类公立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二、帮困助学内容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
2、免书本费;
3、补助生活费。
(二)其他经济困难家庭学生
1、减免杂费;
2、发放助学金。
三、减免补助标准
(一)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学生
1、免杂费、书本费,按现行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转制学校比照公立学校收费标准执行;
2、补助生活费,标准为每生每月110元(一年按9个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