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营运时间内不得拒载;空车候客时应当展示空车标志牌,夜间应当开启空车标志灯;交接班或者暂停营业时应当在规定位置展示暂停营业标志;
(七)在营运站点应当进站排队,服从调度,按序带客,不得私自揽客、站外带客;在出租汽车停靠站或者允许停车的路段停车上下客,不得影响交通秩序,不得滞留候客;
(八)按照乘客租用意图,选择捷径路线送客到目的地,不得故意绕道;
(九)仪容仪表应该整洁,男司机不蓄长发、怪发、不理光头、不留小胡子;女司机不浓装艳抹,穿着得体大方;
(十)语言文明,熟练掌握应用“三句话,六个字”。
整治重点是:
(一)营运服务不规范
1、拒载、故意绕道、多收费;
2、无服务资格证营运;
3、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
4、不按规定出具发票;
5、不按规定统一门标、监督电话、顶灯,服务资格证不按规定位置展示;
6、站点地区不服从调度,挑拣业务的及违反客运条例中其他规定。
(二)车容车貌不整洁
1、车身外观出现脱漆,保险杠、灯罩损坏、号牌有污损;
2、出租车内不卫生、不整洁,不使用白色头座套,白色头座套有污迹或者破损;
3、车窗帘不卫生或者有污迹;
4、用其他物品遮挡玻璃及后窗。
(三)驾驶员仪容言行不文明
1、男司机蓄长发、怪发、留小胡子;
2、女司机浓妆艳抹,穿着不得体;
3、在车内吸烟;
4、使用不文明语言或者粗暴待客。
五、处理措施
整治期间,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者和驾驶员凡违反上述文明服务规范的,进行如下处理:
(一)月度违章率超过2%(含)的企业,予以停业整顿10天。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收回其城市客运经营权;
(二)驾驶员经查实有拒载、拒绝检查的,对营运车辆予以停止营运15天;有宰客、故意绕道、多收费的,予以停止营运7天;车容车貌不符合规范的,予以停止营运3天。违章驾驶员,一律到城市客运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参加城市客运、交通等知识学习;
(三)无城市客运营运资格的车辆从事城市客运经营活动的,依法暂扣车辆,并从重处以罚款;
(四)凡企业所属驾驶员查实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的,对企业处以三倍于驾驶员标准的罚款;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拒绝城市客运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