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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7月30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8月30日

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05年5月20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规划,科学规划城镇和产业布局,确保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资金的投入,依法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 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植树造林、城市绿化、硬化覆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大气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大气污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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