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组织和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一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而未能发言的或要求书面发言的,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决定是否印发大会。
第五十二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第五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