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答复件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