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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自治区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变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提出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的理由,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一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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