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重要的法规草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大会。
第二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