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应当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或建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大会作议案的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大会。
第二十六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意见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
第二十七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审议意见,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