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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常务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第十五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五)推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八)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十)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十一)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十二)决定通过人选的办法;
  (十三)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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