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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5修正)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0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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