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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5)

  二十七、原第三十五条中的“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修改为“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
  二十八、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大会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大会。大会主席团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十九、删除原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三十、原第三十八条内容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十一、原第四十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三十二、原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删除原第二、第三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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