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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5)

  十八、删除原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后的“,”;第二款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修改为:“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十九、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向大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应有案由、案据和方案。议案应当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前提出。在议案截止日期之后提出的,根据情况由主席团决定作为议案或建议处理。”
  二十、删除原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一、删除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各代表团和”;“并印发会议”修改为“并印发大会”。
  二十二、原第二十九条中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后增加“大会”;“整理印发会议”中的“会议”修改为:“大会”。
  二十三、原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后增加“和有关报告。”
  二十四、原第五章作为第四章,章名修改为:“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二十五、原第三十三条中的“代表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修改为:“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十六、原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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