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删除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第二款中的“成员”。
十、删除原第十二条。
十一、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会议”修改为“大会”。
十二、删除原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十三、删除原第十五条中的“必须”。
十四、原第十六条和原第十七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现第十六条,内容为:“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五)推选全体会议执行主席;
(六)决定大会副秘书长的人选;
(七)决定大会会议日程;
(八)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十)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十一)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十二)决定通过人选的办法;
(十三)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发布公告;
(十五)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原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必要时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调整;
(四)可以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其它条款顺延。
十六、删除原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和意见、建议”和“应到”。
十七、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