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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5)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5]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
                       2005年7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2005年7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中的“议事规则”修改为“议事程序”;“实践”修改为:“工作实际”。
  二、第二条中“民主集中制”后增加“原则”;“进行选举、罢免”后的“、任命”删除。
  三、第三条中的“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修改为:“出席代表大会会议”。
  四、第四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五、原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并后作为第二章;章标题修改为“会议的举行”。
  六、增加一条作为现第六条,内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其它条文依次顺延。
  七、原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大会召开之前,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通过代表团团长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八、原第八条第四项“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草案”修改为“决定大会列席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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