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9日)宣布失效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
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5]3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长沙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增长,规范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试,是指对已经完成小试的科技成果进行批量放大试生产、试营销、试使用的过程和技术经济活动。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试资金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能促进长沙支柱产业发展或能加快培育有潜力的新兴产业并已获得中试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科技成果中试风险资金(以下简称中试资金),进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中试资金支持对象为能在长沙转化的国内外科技成果。
第五条中试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创造性,小试成果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水平;
(二)项目产品应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项目单位应具有完备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及其他工作条件。